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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颱風來襲造成災害損失,記得先拍照存證再申請租稅減免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1-15 17:52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籲請民眾注意颱風動向並做好防颱準備以維護自身安全,如受天兔颱風影響而有財產損失,請記得先拍照存證,檢具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報(請)減免。

    受災情形符合以下減免規定者,請於規定期限內,就近向本市稅捐處或所屬分處申報減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項目包括:

    一、房屋稅:

    1. 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免徵。
    2. 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3. 淹水受災房屋,其淹水樓層房屋稅免徵。

    二、地價稅: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免徵。

    三、使用牌照稅:

    1. 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達151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
    2. 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達151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視為停駛期間。
    3. 有前二項原因者,應檢附:

    (1)里辦公處、消防、警察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

    (2)修車場(保養場)開立之維修發票(收據),並註明入、出場日期,可減徵或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

    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申請扣除實際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如欲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可查詢高雄市稅捐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主題專區/天然災害減免;另有關個人或營業人之財物損毀,涉及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之減免申請,請向所在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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