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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地農用課徵田賦無9/22申請期限限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1-12 08:34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民眾詢問他有一塊原本違規被改課地價稅的農地,現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聽朋友說,可以重新申請課徵田賦,就不用再被課徵地價稅了,可是現在已經10月份,今年還來得及申請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查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嗣後土地恢復作農業使用,得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經核准後,申請之當年度即可適用課徵田賦。

    該處特別說明,申請改按田賦課徵,因非屬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所以不受限於土地稅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應於每年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因此,即使土地所有權人於9月22日以後才申請課徵田賦,經審查核准後,申請之當年度仍可適用。

    如當年度地價稅已繳納者,納稅義務人可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該處將主動退還溢繳之稅款,並匯入指定之帳戶內,省時又便利。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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