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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政信箱的送達效力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3-30 14:34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現代人注重個人隱私,或基於工作關係住居所變動頻繁等因素,對外以郵政信箱為統一收受郵件處所的方式,日漸普及,但某些具有時效性的政府重要文書,目前仍無法以郵政信箱為送達處所,必須特別注意。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在戶政機關登記的戶籍地址是法定住所,但民眾常因諸多因素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址,為便利民眾可以有效並快速接到政府各項通知,倘民眾主動告知聯絡地址,政府機關則會以民眾的聯絡地址為主要送達處所,郵政信箱亦為其中之一。在一般性的通知事項之下,通訊處所以郵政信箱並沒有什麼問題,但某些有時效性的行政文書,例如限期申請或限期繳納的公文通知或繳款單,因為目前行政程序法尚未把郵政信箱納入送達處所,對於把郵政信箱列為通訊處所的民眾,政府機關則會以民眾的戶籍地或就業處所為主要送達地址,至於郵政信箱則僅以明信片或平信告知,請民眾至戶籍地或就業處所領該重要文件。

    該處呼籲,這些具時效性的文件,是從送達到民眾戶籍地或就業處所時就生送達效力,而非從親自收取時才起算,民眾若以郵政信箱為聯絡方式,於收到明信片或平信通知時請儘速前住戶籍地或就業處所領取文件,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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