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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仍應課印花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6-27 08:42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決標後之得標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仍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的電子契約與紙本契約同屬於正式文件,二者在法律上皆具相同效力,該電子契約若屬承攬契約及買賣動產契約性質,得標廠商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該得標廠商如欲繳納印花稅可至該處所屬各分處開立繳款書繳納,如憑證甚多可向所轄分處申請彙總繳納;另為方便納稅義務人報繳印花稅,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網路帳號,經該分處審核通過後,即可開立印花稅繳款書及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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