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12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止,針對企業或金融機構經由合併、分割、收購或轉換等方式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列管案件實施清查作業,避免納稅義務人於核准記存後立即將土地移轉,藉以規避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轉換等方式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申請記存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另收購或分割案件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應列管3年,稅捐處得請被收購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分割公司股東提供其委請獨立專家(會計師、律師),就其取得對價之股份,有無低於原取得對價65%之報告書供查核。
稅捐處特別提醒,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管制案件,每年定期清查,倘該土地再移轉(含法拍、被徵收及信託移轉),或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內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65%時,皆應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