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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金融管理

    高雄市動產質借營業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1-17 11:10

    財政02-105  
    高雄市動產質借營業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高市府財稅金字第10131581700號令制定
    第一條  為強化動產質借事業經營管理功能及調節市民緊急經濟需要,設置高雄市動產質借營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質押放款利息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質押物品拍賣利益收入。
    五、其他有關之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質押放款。
    二、主管機關年度預算支出。
    三、其他有關之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支。
    第六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法定預算盈餘撥充基金財源循環運用外,超過法定預算盈餘部分應依法分配繳庫。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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