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電子作業緊急應變措施
101 年 12 月 18 日高市府財支付字第 10133101300 號函頒訂 (冬字第 26 期公報)
一、 本措施依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電子作業處理要點第四十七點規 定訂定之。
二、 電子支付作業系統相關軟硬體設備發生異常情形,致本市市庫 集中支付電子作業無法正常運作時,支用機關、主管機關及代理 銀行應立即依本措施規定程序應變處置。
三、 支用機關、主管機關或代理銀行承辦人員之電腦設備無法使用時, 應使用該機關或該銀行其他可執行電子支付作業之電腦進行作 業;無可執行電子支付作業之電腦時,支用機關應依支用機關 端系統建置手冊、主管機關及代理銀行應依財政局端系統建置手 冊,執行相關安裝及設定。
四、 支用機關、主管機關或代理銀行之網路設備無法使用時,應利用 備援線路連接上網作業;無備援線路可連接上網時,應使用其 他機關可執行電子支付作業之電腦進行作業。
前項其他機關,於主管機關簽放人員,指代理銀行及其分行; 其於代理銀行,指其分行或主管機關。
五、 支用機關無法正常運作電子支付作業相關系統時,應通知主管 機關,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主管機關傳真空白付款憑單予支用機關,支用機關填寫支付 資料,並完成內部審核及簽證手續(蓋職名章)後送主管機關。
(二)主管機關可進入電子支付作業系統者,由主管機關依前款支 用機關所送支付資料,於電子支付作業系統新增電子支付資 料後送審,並經複核後,簽放代理銀行辦理付款;主管機關 無法進入電子支付作業系統者,由主管機關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三)主管機關無法進入電子支付作業系統者,電子支付作業系統 恢復正常運作後,支用機關須補登人工處理之支付資料,由 登打人員將已先行人工處理之支付資料,自會計系統匯入電 1 子支付作業系統,並於電子支付資料標註人工支付事後補單, 經審核人員審核及核定後,由放行人員放行主管機關。
六、 主管機關無法正常運作電子支付作業相關系統時,依下列程序 辦理:
(一)登記收件並以 4 開頭編號。
(二)以電話與支用機關進行查證。
(三)查對可支庫款餘額表之餘額是否足敷支付。
(四)將足敷支付之付款憑單逐筆登錄,並扣除該支付科目之可支 餘額。
(五)將不合格付款憑單註記後退回支用機關。
(六)將合格付款憑單送交簽放人員複核。
(七)複核簽章後,送代理銀行辦理付款作業。
(八)電子支付作業系統恢復正常運作後,須補登人工處理之支付 資料,由複核人員於電子支付資料輸入紙本付款憑單收件編 號,經複核後,由簽放人員簽放。
七、 代理銀行無法正常運作電子支付作業相關系統或與帳務主機連 線中斷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記收件。
(二)檢視主管機關簽核章。
(三)查核支付資料並送主管簽核。
(四)進行匯款作業或人工簽發市庫支票。
(五)登記市庫支票及人工匯款支付明細,以備查核。
(六)列印市庫支票及人工匯款支付明細,供主管機關核帳。
(七)電子支付作業系統恢復正常運作後,須補登人工處理之支付 資料,應於電子支付作業系統將已完成人工匯款之電子支付 資料標註人工處理後結案,並將已簽發之市庫支票號碼輸入 帳務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