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0303782060號
主旨:訂定「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
依據: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 二、酒:5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