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高市財政菸管字第10830593200號函頒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菸酒查緝績效、公平合理分配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提撥予本府之獎勵金,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所稱之獎勵金,指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二條規定之給獎基礎及第三條計算並分配予主管機關之金額。
三、獎勵金在不重領及不兼領之原則下,依辦理違規菸酒案件參與者實際貢獻度分配之。
四、主管機關獎勵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勵金每案未逾新臺幣一千元者,全數分配予主管機關主辦業務科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人員,以符獎勵實益。
(二)獎勵金每案新臺幣一千元以上者,分配比率如下:
1.市長:百分之二點五。
2.主管機關:百分之九十七點五。
(1)業務督導主管(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百分之三十。
(2)主辦業務科人員及其他協助科室人員:百分之七十。
前項第二款主管機關應分配計算比例,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五、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規定,獎勵金之分配,無檢舉人者,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有檢舉人者,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六、依本原則所定比率分配之獎勵金,超過法定限額或應得獎勵金人員放棄領取者,應由主管機關依規定退回中央主管機關繳庫。
七、本原則未明定事項,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