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1203635580號
主旨:修正「菸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生效。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按船員人數,每人規定如下:
(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其他菸品5條(1,000支)。
(二)酒:5公升。
二、魷釣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已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所訂之填報管理機制管理,且限供船員自用且不起岸者,每船規定如下,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菸:捲菸9,000包(18萬支)。
(二)酒:1,000公升。